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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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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务代理实务》第八章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9节增值税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的内容。
【基础考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财税[2012]15号: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提醒: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属于通用设备,不属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不适用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的可以抵扣的项目。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会计处理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技术维护费的会计处理
(3)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会计处理的会计处理
①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②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递延收益
③按期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总结:相关科目抵消后,变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小规模纳税人支付技术维护费的会计处理
①支付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②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总结:相关科目抵消后,变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