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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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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基础考点】: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①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②“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费用扣除标准×实际承包或承租月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个人承包一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才是税后利润;针对税后利润,承包人个人要上缴承包费,这个承包费,是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
2.对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虽原则上要求其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但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3.企事业单位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的过渡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