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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基础考点】: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1.“财产原值”中重点是:有价证券、打包债权
每次卖出债券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该次卖出该类债券收入-该次卖出该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20%
配比原则的应用是重点
2.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打包债权”,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