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支付结算是一种转账结算,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并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原则是指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根据规定,支付结算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一是出票人,二是收款人。我国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本票的付款方式只限于见票即付。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在
  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四)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五)汇兑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六)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七)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便于收款人主动收款,该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现行的适用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
  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性文件都是支付结算必须遵循的规定。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①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②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③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O”,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零”,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④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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