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是1994年3月2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为了保证《预算法》的贯彻实施,使之更具有操作性,为预算及其监督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2日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预算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可以称为政府预算或公共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有计划地筹集、分配和管理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国家预算是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财政机制,是国家财政管理的主导环节。国家预算收支活动制约着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规定了国家主要财力的来源、结构和方向,体现了国家对发展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方针政策。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国家预算就是政府收支预算,一般来说,有一级财政就要建立一级预算。我国国家预算组成体系按照一级政权设立一级预算的原则建立。国家预算分为五级,具体包括:
  1.中央预算。
  2.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预算。
  5.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又称为地方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
  1.中央预算。中央预算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中央政府担负全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任,在经济上支配和调控地方政府的行为,负责国防、外交、科技文化、国家重点建设、社会福利等全国性公共需要方面的开支。
  我国的中央预算由国务院直属中央各部委的部门预算及其所属的单位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2.地方预算。地方预算是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所属市(自治州)和县(市、自治县)预算组成,地方各级预算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预算活动的基本环节,在国家预算中占有重要地位。
  3.总预算。总预算是指各级政府本级及下级政府的年度收支经审核后汇编的预算,它一般包括两个不同的部分:其一是各级政府所属职能部门的单位预算总和,习惯上称为本级预算;另一部分是本级政府行政隶属的下一级政府的总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部门预算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为载体,汇集所属的单位预算,形成各级政府的预算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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