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通知》要求,各地区要对2008年以来开工建设的廉租住房及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梳理。对建成后因拖欠工程款不能分配入住的项目,当地政府要尽快筹集资金,缴清拖欠款项;对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的项目,要尽快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接通水、电、气、暖、通讯等管网,确保保障性住房及早竣工并投入使用;对2013年年底前已基本建成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到2014年年底要全部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并分配到保障对象家庭,全面提高保障房供给量和入住率。《通知》就进一步加强政策规范、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加强住房保障机构建设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