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自治区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加强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整合,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方便困难群众。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国家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各旗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从乡镇机构改革闲置人员中选配工作能力强且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医疗救助工作,救助对象超万人的要配备2—3名工作人员,万人以下的配备1—2名工作人员。同时,各地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救助对象超万人的,地方安排的工作经费应不低于3万元,救助对象不足万人的,地方安排的工作经费应不低于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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