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昕皓等2位申请人:
  你们报来的《关于设立廊坊市中天建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廊坊市中天建资产评估事务所。廊坊市中天建资产评估事务所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刘昕皓、齐振华为廊坊市中天建资产评估事务所合伙人。
  三、同意刘昕皓为廊坊市中天建资产评估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四、刘昕皓(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号:13110018)、齐振华(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号:13000433)、陈敬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号:13130081)、李艳萍(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号:13070030)、张克俭(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号:13000441)共5人为廊坊市中天建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廊坊市中天建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办公地址在廊坊市广阳区第八大街西区9-1-502。
  六、廊坊市中天建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从事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七、廊坊市中天建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廊坊市中天建资产评估事务所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河北省财政厅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
  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厅有权撤销授予你们的资产评估资格。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我厅备案,同时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省财政厅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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