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财政厅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出台了《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我省中央和省级涉及保障性住房的各项专项资金使用管、分配、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中央和省级财政下拨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所有资金都统称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二是确定了各地区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分配计算公式,专项资金将按照各地区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等三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三是规范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专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政府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安置房建设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贷款贴息等支出,但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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