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实好葫芦岛市政府今年提出的做好50件民生实事的要求,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同步,根据市政府《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规定,拟从2014年7月1日起提高葫芦岛市城乡低保救助水平。城市低保标准:绥中县、建昌县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其它(市)区提高到每人每月420元;农村非农业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农村低保标准:连山区、南票区、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提高到每人每年2556元;龙港区提高到每人每年2856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集中供养对象,龙港区提高到每人每年4800元,其它县(市)区提高到每人每年4500元;分散供养对象,龙港区提高到每人每年3500元,其它县(市)区提高到每人每年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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