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范围,申报与审批、出租出借后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是界定了出租、出借的范围及要求。明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明确让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无论收取何种形式的补偿,均视同出租行为进行审批。
  办法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同时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产权有争议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是确定了各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审核、审批权限。办法分别规定了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出租、出借行为中的职责。明确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材料错误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账面原值(含批量)低于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国有资产账面原值(含批量)超过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资产出租、出借,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不论价值大小均应当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重大事项经主管部门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报省政府审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存在出租、出借资产情况,又申请购买同类资产的,不予批准。
  三是明确了出租、出借资产维修、维护费用的承担主体。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审批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费用由承租方、承借方负担。资产出租、出借单位不得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申报已出租、出借资产的维修、维护费、保险费、电梯运行费等支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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