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云南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配置行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省财政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代省政府草拟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该办法。重点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范围及职责、标准制定与实施、申报与审批、采购及账务处理、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强调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国库支付管理相结合,并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是明确了资产配置的范围及职责。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的资产范围为:通用设备,土地、房屋(含房屋大型修缮)及构筑物,公务用车,办公通用软件,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并明确了省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
  二是建立了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机制。强调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凡通过调剂方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不再购置新的资产;对单位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调剂;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资产,待会议或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提交资产移交申请及清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调剂。
  三是明确资产配置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明确资产配置标准是编制和审核单位资产配置计划及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考核单位资产配置绩效的基本依据;强调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配置标准,不得自行或变相超标准配置;明确资产配置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办法,原则上每两年对配置标准进行一次调整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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