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了实施“三公”经费公开的基本原则。《意见》指出,实施“三公”经费公开,应遵循“依法有序、稳妥推进、全面真实、方式统一”的基本原则。 二是明确了“三公”经费公开的主体。《意见》指出,各级政府“三公”经费的公开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等部门(单位)的“三公”经费公开由部门单位负责,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是规范了“三公”经费公开行为。从公开内容上,要求各级各部门进一步细化“三公”经费公开内容,对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并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分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进行公开。同时,增加了公开“三公”经费分项数额及其增减变化原因说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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