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陕西省人民政府和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相继出台了《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享受税收列支返还的小型、微型企业予以了政策上的扶持。政策规定:一、对符合政策范围条件的微型企业实行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逐年按照60%、40%、20%列支返还。201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4%通过财政列支拨付给企业;二、对符合政策范围的小型企业,每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的30%列支返还。经汇总审核统计,2013年宝鸡市共有232户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政策范围,估计将列支返还企业所得税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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