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的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据了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对上述政策,如有疑问,可拨打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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