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为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提供免费旅游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明确: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房地产开企业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部分能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2014年的车船税纳税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4年度车船税的通告》(穗地税发〔2013〕147号)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2014年度车辆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2014年度的逾期申报纳税,滞纳金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
  4、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中“搬迁完成年度”应如何掌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5、以外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在计缴房产税时应如何进行换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的规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文章来源:广州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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