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指由其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就各成员国银行监管事宜而成立的监管合作论坛,由各主要经济体的银行监管当局和中央银行的高级代表组成。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各成员国就银行监督事宜进行监管合作的论坛。委员会代表来自各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
它并非一个全球监管机构,因此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并无法律效力。委员会主要负责构建广泛的银行业监管标准(如巴塞尔协议),制定针对银行和监管者的准则,并推荐最佳实践办法。
委员会鼓励各国共同制定国际银行业通用的银行监管和监督方法,致力于循序渐进地输入监管指导原则,而不是企图对成员国的监管方祛进行事无巨细的管理。委员会的总体工作目标是缩小国际监督上的分歧,并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1.每个国际银行均应接受监督。
2.监督应充分有力,确保银行合规。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自1975年以来,该委员会已发布数份综合文件,旨在改进对国际银行监管概念的认识和提高银行监管的质量。巴塞尔委员会最初由来自十国集团(G10)和西班牙、卢森堡的代表组成。20年巴我尔委员会的代表增多,共来自27个国家。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原称银行法规与监管事务委员会,是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10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以各国中央银行官员和银行监管当局为代表,总部在瑞士的巴塞尔。
每年定期集会4次,并拥有近30个技术机构,执行每年集会所订目标或计划。巴塞尔委员会本身不具有法定跨国监管的权力,所作结论或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在法律上也没有强制效力,仅供参考。
但因该委员会成员来自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影响大,一般仍预期各国将会采取立法规定或其它措施,并结合各国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其所订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或实务处理相关建议事项。
在“国外银行业务无法避免监管”与“适当监管”原则下,消弭世界各国监管范围差异是巴塞尔委员会运作追求的目标。巴塞尔委员会制订了一些协议、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如《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这些协议、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统称为巴塞尔协议。这些协议的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这些文件的制定与推广,对稳定国际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除核心原则外,委员会还制定了评估各项原则达标情况的详细指导文件,即核心原则评估方法。该文件1999年第一次发布,也在这本次审议中一并进行了修订。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框架。据调查,有88个非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非洲、亚洲、加勒比海地区、拉丁美洲、中东和非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欧洲国家(或地区)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而且大部分国家也制定了在2009年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规划。加上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计划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国家已超过100个。
从1979年开始,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牵头举办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它是多边银行监管论坛,每两年举行一次,旨在促进各国(地区)银行监管当局的交流和合作。
各国的代表机构为中央银行,如果中央银行不负责银行业的审慎监管,则该国的银行监管当局也可是代表机构。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每年举办三至四次会议,几乎所有的委员会会议均在瑞士巴塞尔举行。设在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为委员会提供秘书处,除承担巴塞尔委员会的秘书工作外,它还可以随时为所有国家的监管当局提供咨询,并受邀为地区性监管组织和其它官方机构自己组织的培训班授课。
巴塞尔委员会的主要宗旨
该委员会的主要宗旨在于交换各国的监管安排方面的信息、改善国际银行业务监管技术的有效性、建立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及研究在其它领域确立标准的有效性。需要强调的是,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其文件从不具备亦从未试图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不过,它制定了许多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提倡最佳监管做法,期望各国采取措施,根据本国的情况,通过具体的立法或其它安排予以实施。委员会鼓励采用共同的方法和共同的标准,但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
巴塞尔委员会的重要任务
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堵塞国际监管中的漏洞,它遵循着两项基本原则: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监管应当是充分的。另外,近年来,委员会把主要精力投入在资本充足性的研究之上。
为了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消除因各国对资本充足率要求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竞争,经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批准,委员会于1988年7月公布了著名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其中提出了统一的风险加权式资本衡量标准,并规定最迟于1992年年底开始实施。
此后,委员会又多次发布资本协议的补充及修正协议,不断对该体系加以完善,逐步将结算风险和市场风险等纳入资本衡量系统。自1998年以来,这一协议不仅为各成员国所采用,而且实际上已为几乎所有拥有国际性银行的其它国家所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