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事由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由何方负担。
 
风险负担
我国规定了风险负担的基本适用原则,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是:风险在哪一方,哪一方就应当承担该风险所产生的损失。因此,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就表现为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主要涉及风险转移的时间、风险转移的条件以及一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等。
风险负担在法律上有不同主张:
1、主张由债权人负担,即认为债务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免除给付后,债权人仍应为对待给付,损失风险由债权人负担;
2、主张由债务人负担,即认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给付不能时,债务人不得请求对待给付,损失风险由债务人负担;
3、主张由所有人负担,即认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给付不能时,风险由标的物所有人负担,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作为划分风险负担的时间界限。有关风险负担的规定多为非强制性规定,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我国立法未予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实际采所有人负担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