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吉林省外经局,湖南省招商局,海南省经济合作厅,哈尔滨、厦门外资局,深圳外资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
  改革开放16年来,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截止1994年底,全国已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22万多家,其中开业企业近10万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近千亿美元。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许多企业的情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有的企业中外投资者没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出资;有的企业未按规定的出口比例出口产品;部分企业已到期终止或因资金逾期不到位被审批、登记机关撤销;有的企业存在超范围经营、未经批准收购产品出口及为享受外资优惠政策搞假合资等违法行为;还有历年漏报、错报统计数字等情况。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加积极、有效、合理地利用外资,我部决定今年对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及企业基本情况进行一次较全面的检查和摸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履约情况检查工作由外经贸部统一组织领导,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目的:一是对中外方投资者及企业执行合同、章程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核查资金到位和产品出口情况及有无严重违法行为。对检查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换发新的批准证书(新版批准证书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通过检查督促中外投资者和企业严格执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产品出口比例和其他各项义务。二是摸清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底数,全面准确地了解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现状,完善现有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检查对象是1994年底以前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外经贸部门应要求企业积极配合,如实填报有关数据和提供有关资料,以保证检查和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换发批准证书的条件:对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者履行了合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企业依法经营的予以换发批准证书。中外投资者无正当理由不出资,或未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如期缴清出资,可依据有关规定限期缴清出资后换发批准证书或撤销批准证书;中外投资者和企业拒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严重违法行为及假合资企业,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具体换发标准,撤销批准证书必须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正式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新批准证书时,原批准证书一律缴回,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销毁。
  五、各地在检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六、时间安排:接此通知后各地即可开始检查工作,根据附表的格式,各地可自行印制调查表,并分发到企业,调查表应于9月中旬以前填报完成。我部将于7月底前完成计算机专用软件开发,8月上旬对各地有关人员进行短期培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各地检查换证工作在10月份完成,11月15日以前将汇总数据报送我部(软盘),年底前完成全部统计分析工作。
  七、自今年10月1日起新的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使用新的批准证书,1995年1至9月批准设立的企业自1996年4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精神换发批准证书,换证工作应于6月30日前完成。
  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外经贸系统*9次对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换发新的批准证书,涉及范围广、时间紧、工作量大,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一定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充分发挥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作用,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联系单位:外经贸部外资司三处联系电话:5197324;5197326传 真:5197302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附件二:填表说明
  一、填报单位:
  本表由1994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填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分发、审查、汇总、上报。
  二、填表说明:
  (一)表中没有注明语种时,应一律填写中文或阿拉伯数字。
  (二)表中标有“★”的栏目由汇总单位填写,其它每项由企业填写,没有的项目填写“无”,外商独资企业不填有关投资中方的栏目。
  (三)表中有“□”部分应用“√”标识,每栏只允许选择一项。
  (四)表中要求按不同币别填写的金额单位,应按当时汇率折算。
  (五)“企业基本情况表”中:
  1、电话、传真栏中“-”以前填写区号:电话、传真多于一个时,用“,”隔开;分机电话多于一个时,用“/”隔开。例如:010-5191188-120/121,5193456,5193457
  2、“职工人数”:是指在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工资(薪金)的各类人员(不包括临时聘用人员)。
  3、“外籍职工人数”:台、港、澳、侨人员也填入此栏。
  4、“经营范围”:是指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规定的经营范围。
  5、“生产规模”:是指企业达到的实际生产规模。
  6、“行业分类”“行业代码”:是指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分类原则区分的行业类别及相对应的代码。
  7、“企业类别”中:
  “合资”: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独资”:是指外资企业。
  “股份”:是指中外股份有限公司。
  “其它”:是指除“合资”、“合作”、“独资”、“股份”以外类型的企业或经济组织。
  8、“老企业改造”:是指在投资中方原有企业基础上建立的。
  9、“审批机关名称”:是指根据审批权限批准合同、章程的机关名称。
  10、“批准的经营年限”是指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经营年限。合同、章程中规定无期限的应填写“长期”。
  11、“两类企业情况”中:
  “产品出口企业”:是指经有关审核确认机关确认,并获得“产品出口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先进技术企业”:是指经有关审核确认机关确认,并获得“先进技术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12、“土地使用权取得”中:
  “作价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方合营者将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划拨”: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分年向国家缴纳场地使用费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出让”: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国家出让的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
  “租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支付租金,随同租赁建筑物取得土地使用权。
  “转让”: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支付转让费,通过土地开发者,使用者转让国家出让的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企业投资状况表”中:
  1、“增资后投资总额”:是指经审批部门批准,企业增资后的投资总额。
  2、“增资后注册资本”:是指经审批部门批准,企业增资后的注册资本总和。
  3、“实际投资情况”中
  “认缴投资额”:是指按企业合同或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中的中、外方认缴的出资额。
  “实际投资额”:是指截止1994年底,中外方实缴的出资额。
  “货币”:是指人民币或外汇资金。
  “实物”:是指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用品、运输工具等。
  “技术”:是指投资者作价投资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使用权等。
  “企业借款”:是指企业在投资总额内,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或投资者的借款。
  向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借款视同境外借款,填入境外借款栏。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栏按股票面值总额计算填写,“实际投资额”栏按实际发行价总额计算填写。
  境内发行公众股计入中方项下,境外公众股(包括港澳地区)计入外方项下。
  (七)“投资者情况表”中
  “企业性质”:是指投资中方营业执照中确定的企业性质。
  “境外中资企业”:是指在境外设立的中资控股的企业。
  (八)“经营状况表”中
  1、“总产值”:是指从事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物资生产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我国现价计算当年的总产值。
  2、“销售(或营业)收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出售其产品的收入和提供劳务技术服务的收入,或从事商业,饮食,公用事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收入。
  3、企业出口情况”中
  “直接出口收入”:是指企业直接出口产品的外汇收入总值。
  “外贸代理出口”:是指企业将其自产产品“委托”境内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收入总值。
  “外贸收购出口”是指企业将其自产产品“卖断”给境内外贸公司并由其出口的收入总值(折算成美元)。
  4、“企业盈亏状况”中
  “税后利润”:是指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额。
  “亏损额”:是指企业实现的利润呈现负值,填表金额前加“-”号。
  5、“缴纳税金”:是指企业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缴纳各种税金的总额。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
  6、“资产总额”: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长期投资和在建工程等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