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驻京一些文艺单位和机关、部队给本单位复员的干部所在地方单位开出不少证明信,证明复员干部过去在军队单位时享受过奖金。地方单位收到此类证明后,在研究是否给这部分复员干部恢复附加工资时提出了一些问题。有的单位给发了附加工资,有的没有发,相互影响,带来一些矛盾。为了正确处理这个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军队干部复员到北京市工作的,其附加工资问题应按北京市革命委员会京革发(71)215号通知执行。即:“在职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入伍前凡是享受奖金或附加工资待遇的,复员退伍后不论是回到原单位还是另行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另行分配的须取得原单位证明),仍应享受附加工资待遇”。
  二、军队系统过去实行奖金和实行附加工资的单位,除企业化工厂外,也包括根据原劳动部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某些事业单位职工实行经常性奖励制度的通知》精神、根据总后勤部一九六三年三月二日《关于在军队供给制生产单位建立奖金制度的规定》而建立了经常性奖金制度的单位。从这些单位参军并在参军前享受从工资基金中开支的经常性奖金的复员退伍军人,可按北京市革命委员会(71)215号通知精神恢复附加工资。
  三、文艺创作奖、技术革新奖、先进工作者奖等一次性奖励,不属于恢复附加工资的范围;享受过此类奖金的不应做为恢复附加工资的条件,也不应开出享受奖金证明。
  四、驻京各单位对已开出的复员干部享受过奖金的证明要进行核实,凡不符合恢复附加工资条件的,应向接受证明单位说明情况或收回所开出的证明,以便有关单位妥善处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