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法刑字第219号请示已收阅。你们提出3个问题,其中的*9、第三两个问题,最近即另有统一答复。对于第二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对于已判处过再缓一年的死缓罪犯,是否可以再一次判处再缓一年的问题,经与*6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一致认为经判处再缓一年的死缓罪犯,不宜再一次判处再缓一年。对这类死缓罪犯,除个别重新犯罪而又非杀不可的,可报*6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外,其余根据1962年7月26日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的精神,可减为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