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厅:
  十二月十四日来函收悉。关于贫民医疗问题,基本上同意你们所提的解决意见。对原政务院(54)政政习字第10号通知的精神,我们理解是城市社会困难户因患病发生困难的,民政部门可采用社会救济的办法,酌情进行补助令其自行就医。补助多少,可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确定。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