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人事厅:
  你厅(62)民人社字第612号来函收悉。
  所询关于工商业者本人死亡后,家属所拿定息很少,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救济问题,经我们研究,应这样解决:如系因公(工)死亡的,应根据国务院1957年9 月4日通过的《关于公私合营企业私方人员死亡待遇的试行办法》的*9条规定由原单位解决。非因公(工)、因病死亡的,应根据上述办法第二条规定外,生活仍有困难时,如直系家属有在职职工,则应由职工所在单位给予补助;如直系家属没有在职职工,先由工商联互助金解决,此外还有不能解决其生活困难的人,再由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