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各单位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的报告》,转发给你们。
国务院认为,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是国家法律不能容许的。这种做法,不仅会造成国家金融的混乱,影响人民币的威信,而且会助长营私舞弊,给坏分子以可乘之机,必须坚决制止。
人民银行在报告中提出的三项规定,是必要的,可行的,望即按照办理。
国务院责成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对吉林市的一些企业单位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作出适当处理,并将结果报告国务院。
据吉林省人民银行报告,吉林市一些企业单位,模仿人民币样式印发内部使用的票券,以致有的票券已经流入市场,对货币流通很不利。
我们认为,模仿人民币样式印发内部票券的作法是违法的,应当坚决制止。拟请国务院责成吉林省人民委员会迅速派人对吉林市一些企业单位模仿人民币印发内部票券的情况进行检查,查清楚共印制了多少?有多少流通到市场上去了?对于流入市场的票券要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收回。印发这种票券的企业单位,不仅应负经济上的责任,企业领导人还应当进行深刻检讨。为了防止其他地方再发生这类问题,我们建议明确规定以下几条,通令全国执行。
一、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印制和使用内部核算的票券,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且一律不许模仿人民币的样式,不许不注明用途混入市场;违者以扰乱金融论处。
二、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检查一下现在使用的内部票券,有没有模仿人民币样式和不注明用途的现象。如有这类票券,应当限期全部销毁,并向当地党政领导作出检查报告;违者按情节轻重论处。
三、所有的印刷厂,一律不准承印模仿人民币样式的票券。已经承印的应立即停止,并报告当地党政领导机关,把票版和成品全部销毁。以后如再承印这种票券,也以扰乱金融论处。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
196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