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6人民法院、*6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10]17号),本文件自2010.12.22日起废止。
  1951年9月29日*6人民法院、*6人民检察署、司法部曾联合发出指示,规定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也与判处死刑的一样一律不准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以后,这一规定应予废止。最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这一规定是否仍然有效的问题,屡次提出请示,现在特作通知:今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9审反革命徒刑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除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程序准予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