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贷款价格鉴定
  致委托估价方函
  ××公司:
  受贵公司委托,对贵单位所属位于××大街××号、建筑面积19765.3平方米的××房产价值进行了评估。
  经过客观公正的评估,确定该宗房地产在估价基准日期1996年9月30日的可用于抵押的正常市场价格为31736.57万元人民币(叁亿壹仟柒佰叁拾陆万伍仟柒佰元整),抵押贷款*6限额22215.6万元人民币(贰亿贰仟贰佰壹拾伍万陆仟元整)。
  评估的详细结果、过程和有关说明,请见后附的《估价结果报告》和《估价过程报告》。
  估价结果报告
  委托估价方:××公司。
  受理估价方:××公司。
  估价对象:××房产价值。
  估价目的:为××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服务。
  估价基准日期:1996年9月30日。
  估价依据:国务院、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文件,委托估价提供的资料,受理估价方所掌握的有关资料以及估价人员实地勘察所获取的资料。
  估价前提与假设:本评估报告的估价按现时市场价格进行。假设该项目保持现用途不变,并可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
  估价结论: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的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采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周密准确的测算,并结合估价经验与对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分析,确定位于××大街××号,总建设面积为19765.3平方米的房产1996年9月30日之可用于抵押的正常市场价值总额为31736.57万元(叁亿壹仟柒佰叁拾陆万伍仟柒佰元整),抵押贷款*6限额22215.6万元(贰亿贰仟贰佰壹拾伍万陆仟元整)。
  估价人员:(略)
  估价作业日期:1996年11月。
  估价过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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