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理财规划师三级辅导法律基础之信托关系
 
  信托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典型的信托是由三方当事人构成的法律关系。即它是存在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关于财产的委托转移、管理处分以及受益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委托人是将财产委托转移他人的人,是设立信托的人。委托人的权利包括:
  (1)知情权
  (2)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
  (3)撤销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
  (4)解任受托
 
  根据信托设立的基本要求,委托人应该承担的主要义务如下:
  (1)财产转移的义务
  委托人作为信托关系的设定人,负有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义务。这是委托人*5的义务。
  (2)保证信托财产合法性的义务
  委托人必须保证设立信托的信托财产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3)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义务
  即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4)支付报酬或费用的义务
  信托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如果属于有偿信托,委托人有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中自己垫付了有关费用或因正当处理信托事务而使自己遭受损失,委托人有补偿的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有:
  (1)受托人有报酬请求权
  受托人是否有权取得报酬,取决于如下情况:其一,信托合同是否有明文约定,只有信托合同上有明文约定受托人才享有报酬请求权,否则无权取得报酬。其二,受托人是否属于营业受托人,如果受托人属于营业受托人,自然是一种有偿信托。
  (2)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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