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情况,税务机关是否会停止发售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因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