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是办理结算的主体,是维护结算秩序的重要环节,银行必须严格按照结算制度办理结算。
银行应该遵守的结算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1.不准违反规定开立账户;
2.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3.不准超额占用联行汇差资金、转嫁资金矛盾;
4.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5.不准放弃对企业单位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6.不准违章承兑、贴现商业汇票和逃避承兑责任,拒绝支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票款;
7.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8.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
银行除了严格遵守上述纪律之外,为了保证结算质量,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办理结算的时间标准。根据《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至迟次日寄发。
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结算的时间,同城一般不超过2天;异地全国或省内直接通汇行之间,电汇一般不超过4天,信汇—般不超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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