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单位使用外汇账户应当严格遵循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并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按照规定,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取得外汇和对境外法人、自然人发行股票取得的外汇所开立的账户其收入应严格限于该限定外汇。
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外汇债务的外汇开立的账户,只能用于支付债务本息,不得用于其他支付,其账户余额不得超过下两期应当偿还的本息总额,其收付须逐笔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等等。此外,开户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串用外汇账户,不得利用外汇账户非法代其他单位或个人收付、保存或者转让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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