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代金券金额是否需并入饭店的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金券是饭店无偿赠予给顾客的,没有向顾客收取任何款项和价外费用。因此代金券金额不需要并入饭店的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