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蒋某于2009年1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行政总经理,双方口头约定月薪13 000元。入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告知其作为公司管理层工资较高,为了帮其避税,仅由银行卡转账发放3000元工资,余款以报销的形式由现金签字领取。蒋某认为自己利益并未受损、还能少缴部分税款,遂同意此种工资发放形式。
2013年2月1日,某公司书面告知蒋某单位已经没有他的工作岗位,即日起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解除后续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蒋某以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 000元提起诉讼。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公司主张蒋某的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并提交银行转账明细佐证。蒋某虽主张其工资由签字领取现金的部分,但不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后法院认定某公司违法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关系,并按照3000元的标志判决某公司支付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元。
【法官释法】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劳动者被迫辞职、经济性裁员等)、合同终止时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它是一种补助性质的费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补偿。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费用,应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无论是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都涉及工资标准的认定,该工资标准是依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工资收是指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
上述案件中,蒋某无法举证证明其工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数额,故法院采信某公司关于蒋某工资为3000元/月的主张,进而依据蒋某工作年限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数额为2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