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晋中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规避(一)总结如下: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输出国对输出境外的货物免征其在本国境内消费时应缴纳的税金或退还其按本国税法规定已缴纳的税金。这是国际贸易中符合WTO基本规则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其目的在于避免货物国际间的双重征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的公平竞争。 
  对出口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但在实际出口业务的操作中,出口企业的业务仅仅满足以上四点是难以保证收到预期退(免)税的。因为在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不仅仅是一项单纯的、为鼓励产品出口而采取的税收政策,更多时候它作为一种经济政策,体现着国家对经济运行结构和经济运行模式的宏观调控。同时,为规范出口秩序,防范出口骗税,国家又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具体操作方法和程序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因此,出口企业为顺利收到预期的出口退(免)税款,必须对国家出口退(免)税的政策及业务要求有着深入细致的了解,并高度关注国家的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动向,顺潮流而行之,以防范和规避出口业务中的各种风险。
  在具体操作中,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对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把握和企业内部管理两方面。出口企业应针对不同的业务风险采取不同的规避措施:
  一、政策变化风险及规避措施
  出口退税政策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种手段,针对不同时期经济运行的具体情况会采取不同的措施,而出口企业对这种政策变化的知悉程度和敏感度必然会对企业的经营风险产生不同的影响。
  1、出口退税率变化风险
  出口退税率体现着国家对不同产品出口的鼓励或限制程度。在不同时期,国家会通过对出口退税率的调整达到鼓励或限制产品出口的目的,而这种退税率的调整必然会直接影响产品出口的成本和利润。
  历年来,国家先后对退税率进行过几次较大规模的调整。1994年国家统一进行税制改革时确定了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征、退税率一致的政策,后来国家出于对经济形势、财政负担、以及防范出口骗税等方面原因的考虑,于1995年、1996年两次大规模降低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到1997年,为促进外贸出口,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又开始陆续提高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随后几年中,退税率或高或低调整不断,最近一次退税率的重大调整是今年7月1日实施的,共涉及2831项出口产品退税率的调整,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本次退税率调整旨在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减少贸易摩擦,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以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本次调整重点限制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
  目前,在我国相当一部分出口企业的产品附加值较低,国际市场竞争力较弱,出口退税尚在企业利润中占有较大比重的情况下,退税率的调整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的影响,尤其对一些低利润或微利润行业的冲击会更加明显。且本次退税率的调整从6月19日宣布到7月1日正式实施,之间仅有短短12天时间,对于一些规模较小,以定单生产为主的企业而言,其既受生产规模和能力的限制,无法在7月1日前完成已签订单的生产,又无更改出口产品的定价权和与外商协调价格的主动权,退税率的调整对其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很多企业甚至会因此出现亏损。 
  对此类政策风险的规避,出口企业除及时关注国家出口退税率变化、加强对国家近期可能采取政策措施的分析外,更重要的是应树立风险意识,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尤其要注明价格变动的附加条款,使产品出口价格能随退税率的调整而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以减少退税率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同时可利用保税物流园区“进区即视同出口”的政策规定,将出口货物及时送往国内的保税物流园区存储,以防范突然发生的退税率变化。
  2、政策操作风险
  为防范出口骗税,规范出口业务的管理,国家对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申报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出口企业只有严格按政策要求取得各种退(免)税单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退(免)税申报和相关电子信息的提交,才能顺利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核,取得出口退(免)税款。
  *9,单证要求。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供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核销单(出口退税联联)、外销发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单证(外贸企业还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满两年的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以暂时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需在出口之日起180天内补齐)。为及时收回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的全部单证,出口企业应加强对出口业务各个环节的管理,尤其应注意及时支付海运费或保费等各种费用,以保证按时收到计算退(免)税所需的各种正规单据。对发生首笔出口业务申报不满两年的企业,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还应避免签订90天以上的付款条件,以避免不能在要求的申报期内正常结汇核销的风险。出口企业通过规范出口单证收回制度的管理,防范单证不齐或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出口业务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补税的风险。
  第二.时间要求。国家对企业出口业务的申报时限有着严格的限定,凡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出口业务不但不能办理退(免)税,还必须视同内销业务计提销项税额或补税,所以出口企业必须加强时间观念,避免因此造成的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五个时限规定:
  一是“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外贸企业必须凭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退税)。
  二是“60天”。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三是“9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所属的*9个申报期内收齐所需退(免)税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四是“18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五是“3个月”。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出口之日起90天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出口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出口退(免)税政策中的时间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出口业务登记台帐,按时间顺序登记每笔出口业务的发生时间,同时设置专人负责协调各业务部门、货代公司或报关行,及时催要并审核申报退(免)税所需的各种单证,按要求报送各种电子信息,以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齐办理出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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