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眉山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2011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一)总结如下:
  2011年上半年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中涉及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宣布废止或失效文件公告等22个,现对其进行梳理和点评,供同志们在执行中参考:
  一、税收优惠
  1、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作了明确,其中就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政策作了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从2011年1月1日起,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文件对必须满足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同时强调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
  2、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作了明确,其中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财税[2010]111号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范围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
  文件强调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该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3、亚沙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号)就2012年海阳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简称亚沙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捐赠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沙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4、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为进一步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扶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给予所得税收优惠,其中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
  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9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五免五减半”)。
  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3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6、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854号)规定农民创业享受与其他创业者相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明确,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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