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广元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2011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二)总结如下:
  、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创业投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4)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亦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5)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即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6)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规定,自2010年1月1目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对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化了部分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为6大类、10小项、26个初加工品。
  *9大类,粮食初加工。《补充通知》对《通知》中的小麦初加工、稻米初加工、薯类初加工、其他类粮食初加工4项内容进行了细化。细化后,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其他类粮食初加工按照《通知》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等17个初加工品,并规定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1万吨以上。
  第二大类,园艺植物初加工。细化后,《通知》规定的新鲜水果还包括番茄。
  第三大类,油料植物初加工。细化后,《通知》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两种初加工品。
  第四大类,糖料植物初加工。细化后,《通知》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
  第五大类,纤维植物初加工。《补充通知》进一步细化了《通知》规定的麻类初加工和蚕茧初加工,细化后,《通知》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第六大类,畜禽类初加工。细化后,《通知》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8、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对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9、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为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要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对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所指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通知规定*9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9笔收入。
  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通知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二、征收管理
  1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预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予以公告,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12、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共六章二十四条,对从事开采我国海上油气资源的企业,为承担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用于井及相关设施的废弃、拆移、填埋等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前期准备等各项专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定具体办法。海上油气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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