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吉安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2010年*7房地产、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一)总结如下:
  政策
  *9节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一、营业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
  (二)删除转贷业务差额征税规定。
  (三)删除税率表中征税范围一栏。
  (四)将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5日。
  二、新条例、细则涉及建筑、房地产业营业税新规定
  (一)“视同销售”新规定:
  1、旧《细则》第四条规定:
  (1)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2、新《细则》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新旧变化。
  (1)调整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不再视同销售;增加了“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的规定。
  (2)增加了兜底性条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
  (二)“混合销售”新规定:
  1、旧《细则》规定: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2、新《细则》规定:
  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百 行 会计 网,税务筹划专家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新旧变化
  (1)新《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_百 行 会 计 网,会计实务专家
  (2)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的)情形。
  4、案例分析:
  【例1—1】某公司主要从事防盗门窗销售业务。2009年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销售、安装协议。约定共计为房地产公司某开发项目安装防盗门1200户,每户金额(含安装费)1000元,合同总金额为1200000元。该种防盗门市场销售价格800元,成本价为700元。
  分析:该公司主要从事防盗门窗销售业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1200000÷(1+17%)×17%-1200×700×17%=174358.97-142800=31558.97元
  应纳营业税(1000-800)×1200×3%=7200元
  【例1—2】某建筑公司,负责为某工厂建设一座大型厂房。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45000000元,其中含土建工程款21000000元,钢结构安装工程款500万元,钢结构设备款19000000元。所需钢结构设备全部为建筑公司本身制造的、可以单独对外销售的成型设备构件。该部分设备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500000元。
  分析:该建筑公司主营业务应为建筑安装。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其混合销售业务应分别处理。
  营业税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45000000-19000000)×3%=780000元
  应纳销售货物增值税=19000000(1+17%)×17%-2500000=260683.76元
  5、【相关链接:“自产货物”的概念】
  货物,是指可供出售的物品。既包括有形物品,如:钢结构设备、水泥制品、其他建材等等;也包括无形物品,如:电、热、气等等。
  判别企业使用的是否为“自产货物”主要应注意以下两点:
  (1)是否符合货物的特点:
  自产货物,是指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与各种资源,自己生产的可供出售的物品。自产货物也是货物的一种,应该具备一般货物基本特点:*9、经过企业的加工制造过程,所生产的物品与原来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物品在形态、性能各方面都发生了变化;第二、产品本身的价值,既包含了物料消耗价值,也包含了人工价值;第三、可以单独作为一种产品对外销售。
  (2)加工过程是否属于“生产过程”:
  判别建筑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是属于外购材料还是“自产货物”关键在于区分加工过程是属于“生产过程”,还是“施工过程”。如果加工过程是生产过程,则属于使用“自产货物”;如果加工过程属于“施工过程”则属于使用“外购材料”。
  (三)“兼营业务”新规定:
  1、旧《细则》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新《细则》规定:
  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3、新旧对比:
  旧《细则》规定:“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新《细则》只规定:“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不再强求一并征收增值税。
  4、案例分析:
  【例1—3】某建筑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同时还从事建材销售和建筑工程机械修理业务。2009年总的收入68000000元,统一计入一个科目“经营收入”中。经地税机关审核,建安收入为50000000元,建材销售业务收入15000000元,修理修配业务收入为300万元。假定建材销售与修理修配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相同,均为17%,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2550000元。
  分析:该企业的经营行为属于兼营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应纳营业税=50000000×3%=1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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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增值税=(1500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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