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来宾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各行业各税种税收优惠政策大全(二)总结如下:
  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
  八、医疗卫生。
  1.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以上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2.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2000.7.10)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
  九、中远集团轮船修理业务。
  从2002年度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66号)
  十、污水处理费。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以上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十一、残疾人用品及劳务。
  1.从1994年1月1日起,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
  2.从1994年5月1日起,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
  十二、农村电网维护费。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十三、销售旧货及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
  “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上述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问题解答》(国税函发[1995]288号)
  2.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上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十四、拍卖行。
  拍卖行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十五、钢材“以产顶进”。
  对列名钢铁企业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
  十六、罚没物品。
  1.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购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证收增值税。
  3.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应征增值税的物品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
  十七、税务部门即征即退
  (一)民政福利企业。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中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上述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
  (二)森工企业。
  在“十五”期间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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