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保定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增值税有那些优惠政策措施总结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二)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降低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三)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过去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平衡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2、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4、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硫酸、硫酸铵和硫磺;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五)调整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为了鼓励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增值税政策,主要有:
  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4、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负责初审和复审的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六)对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对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
  1、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2、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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