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铜陵会计税务知识相关内容某广告公司发票违法案件总结如下:
  一、基本案情
  B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B县局)在2011年6月对B县某房地产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时,经鉴定,发现该公司2009年12月从B县某广告公司取得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中有10张为假发票,每张面额1000元,共计金额1万元。B县局遂于2011年8月16日对该广告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广告公司丢失了2009年度的账簿资料,通过对该广告公司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调查询问,公司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均确认以上10张发票由该广告公司开出。同时通过检查鉴定发现,该广告公司仍存有未开出的假发票20份,每张面额为1000元,共计金额为2万元。该广告公司财务称,该公司2009年8、9月左右购得30份假发票试用,开具了10份后,由于B县2010年已经停用该类面额发票,所以该类发票一直处于存放状态,并未开出。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开具假发票的违法行为、存放伪造发票的违法行为以及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资料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没有异议,但提出该公司经营规模较小,希望能从轻处罚。
  二、裁量要点及处罚依据
  (一)该广告公司开具假发票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由于该公司开具假发票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并未实施,是适用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发票管理办法》)还是2011年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发票管理办法》)存在争议, B县局将该案件进行了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认为,在该开具假发票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根据行为的发生时间,适用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包括:......(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开具假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中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同时兼顾该广告公司开具的假发票数量较少,数额有限的情况,对该广告公司开具假发票的行为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二)对该广告公司存放假发票的行为如何处罚
  由于该广告公司非法存放假发票的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直到2011年8月假发票被检查收缴后才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以违法行为的终了之日为其违法行为发生日期。所以应当认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为其行为终了的2011年8月16日,适用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考虑到该广告公司存放合计金额为2万元的20份伪造发票的行为无论是金额还是数量上都不构成巨大,其存放伪造发票的行为在情节上应认定为一般违法情节,对该广告公司处以2万元的罚款。
  (三)对该广告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的行为如何处罚
  该公司丢失2009全年度的营业账簿显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的违法行为中,性质较为恶劣、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对其处以6000元罚款。
  三、处罚结果
  2012年2月24日,B县局对该广告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对该广告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了以下处罚:
  (一)对该广告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
  (二)对该广告公司存放假发票的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
  (三)对该广告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的行为处以6000元罚款。来源:南海区地方税务局 狮山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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