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六安会计税务知识相关内容某客运公司隐瞒承包收入偷税案总结如下:
  一、案件素材
  某县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经营范围为县内班车客运,拥有县内多条公路线路客运经营权。2007年3月27日,该县地税稽查局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同时接到群众对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涉嫌偷税行为的书面举报。于是,稽查局组织开展了对该公司的纳税检查。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稽查局在查案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于是提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查清了该公司偷税的违法事实。共追缴查补税费、罚款、滞纳金共约142万元,相关企业法人代表也被移交司法机关,最终被判刑四年六个月。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1、虚假申报。2003年 11月至 2006年9月,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会计报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几乎完全一样,同时没有申报企业所得税。
  2、以“转让客运线路经营权”名义掩盖“承包”的事实,有意逃避纳税义务。
  2006年9月1日,该公司与某省祝某签订《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官渡线承包合同书》将其中一条的客运线路承包给祝某等人经营,承包期为十年。承包期间,承包人祝某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该公司免收祝某等承包人6年的管理费、业务费,并无条件提供18台营运中巴车供其经营。
  同一天,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又出具盖有单位公章和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公司监事陈某签名的“转让”《证明》,将该客运线路及公司18台营运中巴车、办公用具、小车、电器、修理工具等以340万元转让给祝某等人经营,并先后收取了祝某等人340万元(有收款收条)。
  这340万元实际是该公司对客运线路的承租、承包收入,其在2006年8月31日写给承租、承包人的定金收条中也明确写了“线路承包款共340万元”。该公司在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书后又出具“转让”《证明》,企图以“转让”名义来掩盖承包的事实,有意逃避纳税义务。看精品会计文章(http://www.kj968.com)上天财会计网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该收入应当依法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申报纳税。因此,该公司取得了340万元的承包费收益,但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显然属于隐瞒收入的偷税行为。
  3、未缴企业所得税、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06年9月1日,该公司对2003年11月至2006年8月期间的收入、支出进行了清算,其中总收入4815500元,总支出2704801.45元,利润2110698.55元,并对该利润进行了分配。总收入中包含的承包费340万元,其承包期为十年。按照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原则,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的租赁期,一次收取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但由于该公司在取得收入的当期实际上已作了收入处理,且进行了清算,并作了利润的分配和抽回股东投资,已不适用分期分摊收入的规定。
  此外,该公司没有提供账簿、凭证等经营资料,该期间的利润应视为应税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再进行利润分配。而在分配时,该利润根据五位股东所占份额进行分配。但该公司对上述清算利润,没有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定性、处理过程及结果
  (一)作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处理
  根据上述检查情况,稽查局于2007年6月11日将该案移送县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经审理认为,该案经稽查局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检查所查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对其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1、对隐瞒承包收入未申报纳税行为的处理:
  (1)补缴营业税3400000×5%=17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0000×5%=8500元、教育费附加170000×3%=5100元。以上补缴税费合计183600元。
  (2)加收滞纳金(170000+8500)×168天×0.0005=14994元.(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2006年10月11日至2007年3月26日)。
  (3)该公司采取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偷税额为178500(170000+8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所偷税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9250元。
  2、对未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应补缴2003—2005的企业所得税634820.52元;
  (2)加收滞纳金26979.87元;
  (3)该公司采取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行为已构成偷税,偷税额为634820.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以所偷税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17410.26元。
  3、对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该公司在给股东分配利润时,未按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95175.6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责成该公司将应扣未扣的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95175.60元补扣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47587.80元。
  (二)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2006年1-8月应纳税额830030元,其中已缴纳税额23310元,未缴税额813320元,偷税金额占应纳税额的90%以上。看精品会计文章(http://www.kj968.com)上天财会计网站
  鉴于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9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 2007年6月18日该县地税局正式将该案移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随后,该县人民检察院以偷税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并于2007年11月14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被告人对自己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异议,未提出上诉。
  四、案件评析
  本案例的主要偷税手法:
  1、假借“转让”的名义隐瞒营业税应税收入。该公司为逃避纳税义务,假借“转让”的名义将线路客运经营权及公司18台营运车辆等,以340万元的承包费承包给祝某等人经营,承包期为十年,但应税收入没有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
  2、股东将税前利润额迅速分配后逃之夭夭。该公司股东对2110698.55元利润进行了分配和抽回股东投资,将税前利润额迅速分配后逃逸。而且上述清算利润,没有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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