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芜湖会计税务知识相关内容某大酒店隐匿收入偷税案总结如下:
  一、案件素材
  某大酒店成立于1993年3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主营旅业、饮食、卡拉OK、歌舞厅、小车出租、旅游服务。该酒店由承包者经营管理,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2009年5月,某市地税稽查局对该大酒店2007、2008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取得收入挂“其他应付款”科目。检查人员发现该酒店2007年5月与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协议规定该酒店以一处自有房产作为投资入股某公司,取得一定数量的股份。协议约定无论盈亏,该酒店每月都收取固定收益。该酒店将每月收取的投资收益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没结转营业收入,两年共计45万元(其中:2007年16万元,2008年29万元),少缴了相关税费。
  (二)长期包房收入无按规定结转。2007年该企业收取大客户长期包房的租金收入64万元,挂在“预收账款──某公司分公司”科目,已过合同支付期仍未按规定结转收入,少缴了相关税费。
  (三)经营利息支出红字冲减收入。该酒店在2007年将利息支出红字冲减经营收入,当年度利息支出冲减收入70万元。2008年将利息支出红字冲减经营收入90万元,少缴了相关税费。
  (四)酒店收入抵顶承包费。根据承包协议,该酒店每年应上交承包金200万元。经检查发现,该酒店将发包方在酒店的消费收入直接冲减应付承包金120万元(其中:2007年冲减承包金50万元;2008年冲减承包金70万元),造成少缴相关税费。
  (五)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该酒店在2007年度“管理费用”列支某集团公司分摊的折旧费285.6万元;在2008年度“管理费用”列支某集团公司分摊的折旧费309.1万元,均属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三、定性及处理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二、四、五、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的规定,向该公司追缴营业税19.45万元、城建税1.36万元、教育费附加0.58万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9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经综合计算后追缴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117.02万元;追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81.92万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9款的规定,对该酒店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9.87万元,并追缴滞纳金21.5万元。
  四、案件评析
  通过检查,可以看出其主要的偷税手法:采取收入挂往来账、不按规定结转收入、红字冲减收入、抵顶承包费、多列支出等。该酒店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取得的收入挂在“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科目中,该酒店只作为暂存款处理,没有结转收入,造成当期收入减少,偷逃税款;同时该酒店在“管理费用”列支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拆旧支出,随意挤占当期利润,无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偷逃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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