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邵通会计税务知识相关内容税收十五案例及解析(三)总结如下:
  话,倒是可以征个人所得税,员工吃饭不属于企业应当负担的支出,只有误餐补助才属于免税个人所得,从反面印证了免费午餐原则上属于个人所得。
  案例十四
  某国有港口码头企业根据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23号)文件*9条规定: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认为其码头用地不需要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当地地税局认为该国有企业不属于交通部门所属企业不允许享受减免。
  解析:地税局将“部门”机构的理解为交通局所属企业,其实让时光倒流30年,1989年时的交通部门和工业部门、农业部门是有异曲同工之妙的,即码头是属于交通工业门类。
  而在123号之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七款规定:交通用地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前后相互印照,更加可以看出“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实则就是交通行业码头用地。
  其次如果仅对交通局所属企业港口用地免税,其它企业的港口用地不免税,这样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会出台吗?更何况这家企业还是家国有企业。所以有的时候机械思维和惯性思维确实要不得。
  案例十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某地税局检查A企业,A企业将自有宿舍无偿供职工居住,地税局认为企业用地属于工业用地,因此职工宿舍不属于“住房”不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照顾。
  解析:这里又犯了一个惯性思维,一般工业企业的用地不可能是住宅用地,特别是新办企业,难道工业用地上的宿舍就不能暂免房产税吗?那么这个文件对企业还有何用处?
  这个文件的宗旨是鼓励企业解决职工居住问题,公有住房出租可以免,企业出租或无租同样可以免征房产税,君若不信且看这个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因此我倒以为根据住房不能理解为用地必须是住宅用地,而是用于居住即谓之住房,按市场价格尚且是4%,无偿给职工住倒不能免房产税,岂非咄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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