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 1.销售不动产必须是有偿转让所有权,若只是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权,则不属于销售不动产,而属于租赁不动产,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 2.企业合并、兼并过程中的不动产转移,不属于销售不动产,不征营业税。 3.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4.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
二、常见涉税问题
1.未正确区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非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2)兼营营业税和增值税应税行为,营业项目已按明细分别核算,但却将营业税应税项目申报缴纳增值税。
2.混淆征税范围,错用税目、税率
(1)建筑安装企业租赁设备、场地设计、勘探和转让不动产等行为,错按“建筑业——其他服务”税目征税;
(2)对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售机票的手续费收入、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错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
(3)对航空联运公司从事特快传递托运业务、对保安公司押运物品而取得的收入,错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看精品会计文章(http://www.kj968.com)上天财会计网站
(4)广告的播映错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5)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错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三、主要检查方法
1.对照政策规定,运用询问、实地查看和审阅法,结合经营合同类资料,审核纳税凭证和原始凭证,检查纳税人是否正确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如随汽车销售提供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业务,应缴纳增值税,而单独提供代办按揭服务的,并不销售汽车的,只缴纳营业税;如旅店中既提供住宿服务,又单独设立小卖部,并且分别单独核算收入,应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2.将企业合同类资料、协议与纳税申报表进行对比,确认业务性质,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检查企业是否正确使用税目税率。如某广告公司收取广告费52万元,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缴纳税款,不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3%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
3.检查纳税申报表和“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审核适用不同税率项目的收入是否分别核算,分别计税。如某酒店歌舞厅将销售饮料款15万元并入餐饮收入,应按“娱乐业”20%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不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申报纳税。
第三节 计税依据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一)一般性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2.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暂行条例》第八条)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
3.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4.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5.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二)特殊规定
1.金融保险(财税[2003]16号)(1)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3)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4)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5)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和国家经贸委(现国资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2、邮政通讯(财税[2003]16号)
(1)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销售不动产(财税[2003]16号)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