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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营业税检查方法(五)
总结如下: 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其他行业
(1)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①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③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④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⑤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⑥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财税[2006]114号)
二、常见涉税问题
1.未申报或申报不实
(1)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对销售自建建筑物只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申报营业税,未申报“建筑业”税目营业税。
(3)价外费用未合并纳税。
(4)应税收入长期挂往来账,隐匿当期计税收入。
(5)利息收入,包括加息、罚息、结算罚款不按规定计税;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计税依据不正确;保险业纳税人的储金业务收入计税不正确。
(6)邮政部门发行报刊、销售邮政物品和电信物品未申报纳税。
(7)兼营免税项目未按规定单独核算,混淆征、免税收入。
2.以支抵收,冲减销售收入。
3.销售自建的不动产未分别缴纳建筑环节和销售环节的营业税。
三、主要检查方法
1. 运用因素分析法分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的财务指标,并与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发现异常,进一步检查“应交税费”、“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等账户,核实纳税人是否存在分解、转移收入的问题。
2.检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和“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账,核实纳税人是否存在将代收的价外费用未合并计税的问题。
3.检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明细账,核实纳税人是否存在将收入直接冲减费用的问题。
4.检查纳税人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明细账,对照有关的会计凭证,确定往来款项的性质或者用途,确认纳税人是否存在挂往来账少计收入的问题。
5.检查纳税人的相关经营合同类资料,确定纳税人的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对旅游、联运、广告代理、外币转贷业务、物业管理等按差额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检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核实纳税人抵扣项目和金额是否真实。
6.企业减少不动产,应重点检查“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账户,核实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对存在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对照建筑安装合同类资料,检查“在建工程”等账户,无法提供合同类资料的,应结合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等支出的核算方式,确认企业自建行为是否属实;对照纳税申报表,检查企业自建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四节 其他项目的检查
一、税收优惠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有关税收优惠的政策依据见表6-4-1
税收优惠的政策依据
表6-4-1
政 策 规 定 | 政 策 依 据 |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 《营业税暂行暂行条例》 |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 财税[1994]2号 |
工会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 国税发[1994]159号 |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1999]273号 |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2000]94号 |
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 财税[2004]123号 |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 财税[2000]125号 |
对于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或中国香港、澳门。台湾企业从我国大陆运载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入,在国家另有规定之前,应按 4.65%的综合计征率计算征税 | 国税发[1994]19号 |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 财税[2006]75号 |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 财税[2000]191号 |
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 财税[1997]5号 |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 国税发[1994]88号 |
(二)常见涉税问题
1.审批类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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