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塔城会计税务知识相关内容营业税检查方法(六)总结如下:
  税不履行报批手续,自行享受减免税优惠。
  2.减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多报减免税。
  (三)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审批类减免税项目是否有减免税批文,检查备案类的减免税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备案手续。对取消和部分取消税收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检查时应从税收征收管理资料入手,结合企业备查账簿,检查企业减免税项目的真实性。
  2.核对合同类资料及有关结算手续,确认收入性质;检查收入明细账,核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否分别核算,划分是否正确,有无将应税收入混入减免税收入的问题。如某机关幼儿园出租房屋取得收入12万元,应区分育养服务收入单独核算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纳税地点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1.《营业税暂行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财税[2006]177号第三条)
  4.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
  (1)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2)在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3)在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4)在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看精品会计文章(http://www.kj968.com)上天财会计网站
  (二)常见涉税问题
  1.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未在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2.跨区域承包工程纳税地点不正确。
  (三)主要检查方法
  1.对纳税地点的检查,主要通过对工商及税务登记资料、合同类资料类资料的审核,确认纳税人的纳税地点,核实纳税人是否在规定的地点缴纳营业税。例如李某是A县居民,在B市以接受供车方式取得B市运输公司的大货车从事营运。因为该大货车的机构所在地为B市运输公司所在地,故李某应在B市缴纳税款。
  2.对跨区域施工的纳税人,核实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有无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完税凭证的,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一并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1.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暂行条例》第九条)
  2.(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3.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财税[1997]45号第二条)
  4.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税发[1995]76号第三条)
  5.财税[2006]17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1)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类资料,如合同类资料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类资料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类资料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类资料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6.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财税[2003]16号)
  (二)常见涉税问题
  1.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未及时申报纳税。
  2.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未按约定时间确认收入。
  3.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条件时故意不确认,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账户贷方发生额及纳税申报表,核实预收账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房地产项目,对外公开预售取得收入计入“预收账款”科目,该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结合相关合同类资料、协议,检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对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要检查纳税人的发票、资金往来记录和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对照纳税人的“应交税费”明细账和纳税申报表,核实是否按合同类资料或协议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3.检查“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账户,结合有关的原始资料,确定预收款项的时间、用途和具体的经济实质,核实纳税人有无将实际符合确认收入条件的预收款项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故意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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