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哈密会计税务知识相关内容税收专项检查重点(一)总结如下:
  2012年的税务检查重点和2011年的框架是相同的,但内容上有变化。这也说明我国税务检查项目相对比较稳定,对重点行业的认定也比较清晰。从已经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17号)来看,2012年税务检查重点和纳税人的权益息息相关,依然围绕“指令性检查、指导性检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检查、组织开展区域专项整治、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轮查和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六个方面展开。
  一、指令性检查
  指令性检查是指所有省份都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必查的项目。2012年的指令性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资本交易项目;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
  (一)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这类企业今年之所以成为头号检查目标,是因为,2011年以来,全国范围特别是河北、内蒙古等地开展了针对煤炭经销企业、矿产品经销企业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是企业接受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专项检查,发现了很多问题,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特别关注。因此,今年才会在全国推广该项检查。值得注意的是,今年该项检查不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的专项检查重点,也是公安部涉税案件查办的重点。
  虚开发票一直就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对外虚开发票的企业,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进项的问题。从取得进项的来源看,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虚开的发票。这类企业由于享受税收优惠,上游企业不缴增值税的情况下还可以开具用于抵扣的专用发票,而下游企业可以用来抵扣。最典型的就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这些企业的进项来源是农产品收购发票,而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属于免税项目,因此,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既不需要缴税又可以取得充足的进项税用于抵扣。二是“票货分离”导致的虚开发票。“票货分离”产生的虚开行为的典型特点就是有中介人牵线,需要发票但没有实际购进货物的企业拿走发票,货物被实际用货的企业拉走,中介人则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就产生了“票货分离”的现象。除了“票货分离”,“无货虚开”也是虚开发票的一种,但最为厉害的还是“票货分离”。这是因为,用于虚开的货物一定是大多数企业都需要的,而柴油、汽油之类的成品油恰恰就是这类“万能货物”。因此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就成为今年的稽查重点。这里面的重点又是运输企业常用的柴油。
  那么,对于此类企业的检查,税务机关将会关注哪些要素呢,笔者认为,主要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流检查
  资金流是任何企业都无法磨灭的证据,因此,对于现金流的检查,必然会成为税务机关检查的重中之重。以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严重的煤炭经销企业为例。2009年以后,煤炭经销增值税税率提高到了17%,但由于目前整个煤炭市场为“卖方市场”,买方没有话语权。煤炭生产企业不给发票,煤炭经销企业的下游企业多是大型发电厂,必须要票,这就造成“买煤的拿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煤的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卖不成”的现象。因此,为了解决自身的进项问题,煤炭经销企业往往就会接受虚开发票。
  然而,市场上的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少,二是价格高,煤炭经销企业很难取得。所以这类企业就退而求其次,购买相对比较容易买到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
  煤炭经销企业购进油品从逻辑上是没问题的,因为煤炭运销需要车辆和柴油也是事实。但在实际操作中,煤炭经销企业多采用一次性包干给运输车辆,由司机在运输途中自行加油。因此,煤炭经销企业基本上不存在自己买柴油储存,进行运输的情形。
  一般而言,企业虚开增值发票主要有“有货虚开”和“无货虚开”,在实践中又以“有货虚开”最为常见。而煤炭企业接受柴油发票实质上就属于“有货虚开”。因为石油公司的确是有货(柴油)销售,但不是销售给煤炭经销企业,而实际的购油人往往是一些民营和个体的加油站,这些加油站由于其下游的消费者不要发票,自己可以偷税,所以买柴油也可以不要发票。于是,实际购油人不要票,而煤炭经销企业是只要发票不要货,这两者通过中介人有机地结合起来。
  需要提醒的是,过去,税务稽查中对此类案件的取证往往会看票款的付款方向是否一致,但由于目前石油公司的发票管理加强,保证了票流和资金流的一致性。因此,目前,煤炭经销企业取得虚开成品油专用发票的特征主要有两步。*9步,中介人将购油资金利用网银打入煤炭经销企业账户,煤炭经销企业以借款形式入账,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人。第二步,煤炭经销企业会在2分钟之内,一分不差地将油款打入石油公司账户,这就使得票款一致,然后煤炭经销企业出具委托书,委托这些实际购油人,也就是私人的加油站把油取走,发票留给煤炭经销企业,手续费另行支付。
  煤炭经销企业接受虚开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流的运转主要有单向资金流向和双向资金流向两类。
  单向资金流动:先扣手续费,后取发票。比如,某用油企业要购买1170万元的柴油,油款1000万元,进项税170万元。如果该企业直接向石油公司买油,但自己又不需要发票,于是就由中介人联系煤炭经销企业购买其发票所有权。联系好以后,用油企业先扣4%的手续费,即40万元,到中介人处为1130万元,中介人再扣4%的手续费,然后将剩余的1090万元交煤炭经销企业业务员。业务员收到钱后,扣下自己2%的好处费,即20万元,最终将1070万元通过网银打到煤炭企业的基本账户,此时,煤炭经销企业做账:“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业务员。”然后煤炭经销企业在将其中的差额补足,最终将1170万元打给石油公司。石油公司就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给煤炭经销企业。尽管煤炭经销企业补了100万元的差价,但是其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0万元的税款,就会有70万元的收益。根据这一特点,税务机关就会通过分析银行对账单而查出相应的问题。
  全额支付,手续费事后结算。双向资金流动和单向资金流动类似,所不同的是,其资金流都是全额流动,待石油公司出具发票后,由中介人拿着发票去煤炭经销企业,一手给票,一手交相应的手续费。
  2、运输流检查
  柴油属于特殊商品,必须有专用设备储存和运输。而且运输柴油必须是在消防部门备案的油罐车。因此,判断一个企业的用油量是否真实,税务机关往往会从运输流的各个环节入手进行检查。主要的检查方式包括,核查企业账目,确定账簿中有无油罐车固定资产,如果是租用车辆,有没有租赁费用的发生,如雇佣了司机,有没有详细的联系方式等。
  除上述检查方式外,税务机关可能还会检查油品储存状况、油品耗用情况、耗用柴油的设备是否属实、购买柴油的细节等。
  实际上,打击成品油虚开增税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仅是税务检查的一个方面,今后税务机关可能会继续关注一些类似柴油的“万金油”产品的增值税发票虚开现象。
  (二)资本交易项目
  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中国的资本交易也日益活跃,税务机关对其的检查力度也在加强。资本交易项目纳入税务检查重点始于2011年,并被作为头号检查项目。今年,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将其列入指令性检查项目,不过,今年排在了第二位。这是因为,从全国来看,企业接受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更为严重。
  资本交易作为税务检查的项目,起因就是“大小非”解禁。2005年之前,我国股票市场实行股权分置,一部分股票允许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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