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永州会计税务知识相关内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检查方法(一)总结如下: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一种非经常性的特殊交易行为,由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方式日趋复杂和灵活多变,会计与税收处理上具有较大的可操纵性和隐蔽性,纳税人常常通过隐匿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等方式少缴税款,稽查人员应加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稽查。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述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确认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在涉及货币性资产(补价)的情况下,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参考比例为25%,即: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均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种类
  会计准则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成两大类,即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每一类的换入资产的计量方法和损益确定的方法有所不同。
  1.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支付补价或减收到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支付补价或减收到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论是否涉及补价,会计上均不确认损益。
  二、政策依据和会计核算
  (一)政策依据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政策依据具体见表11-1-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政策依据一览表
  表11-1-1

文 

具 体 规 定

国税发〔1993〕156号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即以物易物方式销售)、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6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国税发〔1996〕155号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进项税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国税发〔2000〕118号

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国税发〔2003〕45号

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国税函〔2002〕420号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2〕165号

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1991〕155号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二)会计核算
  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不同类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核算方法有所不同,具体方法见表11-1-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一览表
  表11-1-2

表11-1-2

类型

换入资产的计量

换出资产的处理

损益的确认

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支付补价或减收到补价)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利润。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应当视同转让资产处理。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视同转让资产处理。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不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条件

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作减少的核算

不论是否涉及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三、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隐蔽性大,且业务类型复杂多样,交易行为涉及的税种、税率、税额计算的方式又各不相同,具有较大的可操纵性。稽查人员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进行检查时,应结合被查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查询及函证、实地观察、审阅账簿资料等检查的方法,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常见涉税问题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通过体外循环的方式,偷逃税款

(二)直接调整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记录,不确认损益申报纳税

(三)利用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在关联方之间进行利润的转移

(四)故意混淆各税种计税依据的确认,少缴税款

(五)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六)整体资产置换重组业务,未按规定纳税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通过体外循环的方式,偷逃税款
  【问题描述】
  纳税人未按规定在有关账簿中核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通过体外循环的方式,偷逃税款。具体表现为: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未在有关账簿进行核算,作为体外循环的业务处理;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减少作为虚假的盘亏处理,增加的非货币性资产未在账上反映。
  【主要检查方法】
  1.审阅被查企业的有关会议记录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审查纳税人在稽查期间内是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
  2.实地察看,寻找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实物证据。实地查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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