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与B公司的固定资产及B公司拥有C公司的股权进行资产重组,差价以现金支付。请问A、B双方涉及哪些税?具体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由于A公司只是以部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与B公司的部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B公司拥有的C公司的股权进行置换,不符合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概念。
  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
  因此,A、B公司上述业务在会计上应按非货币交易准则处理。在税务上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对于固定资产转让和无形资产转让还可能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
  对于已使用固定资产只要符合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且转让价格不超过原购买价格的不缴纳增值税。
  无形资产要看你是何种性质的,如果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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