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单位是一家电力产品经营单位,需要临时用电的用户,要与该单位签订临时用电协议,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该单位将其当做其他应付款入账,对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则作为营业外收入。近日,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要求该单位除补缴增值税外,还应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那么,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上述单位收取的保证金就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因此,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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