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以其部分不动产对全资子公司进行投资,该不动产的评估价为2亿元。集团公司将1亿元作为对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如何确定集团公司的投资成本?投资溢价部分是否视同捐赠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据此,集团公司以其部分不动产对子公司进行投资,应以该部分不动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其取得子公司股权的成本。
  如果集团公司的投资协议,子公司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及登记事项等资料确定,集团公司虽以部分不动产2亿元进行出资,取得其在子公司注册资本所占份额为1亿元,则另1亿元属于子公司收到的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为资本溢价。此时集团公司取得子公司股权的投资成本为2亿元(不考虑税费)。
  如果集团公司的投资协议,子公司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及登记事项等资料确定,集团公司虽以部分不动产2亿元进行投资,但其出资额为1亿元,同时取得其在子公司注册资本所占份额也为1亿元。则另外1亿元属于对子公司的捐赠。此时,集团公司取得子公司股权的成本为1亿元(不考虑税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子公司应将1亿元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而不是资本公积,该项收入,子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集团公司将1亿元的不动产对子公司进行捐赠,应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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